为应对国际气候变化,欧美国家率先提出了碳关税的概念,碳关税的实施,必将对国际贸易领域产生新的冲击。那么,碳关税到底是什么呢?它与一般关税的区别在哪?本文将具体介绍。
1.碳关税
碳关税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在2007年提出,至今为止,其概念一直并未能得到统一的界定。部分学者认为,碳关税是关税的一种或特别关税,是对有关产品的碳排放征收的进口关税;部分学者认为,碳关税也称“边境调节税”,是一种由商品进口国对没有在国内征收碳税或存在实质性能源补贴国家的出口商品按照其二氧化碳排放量来征税的税收形式;还有部分学者认为,碳关税属于边境调整措施,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发布的《贸易和气候变化书》明显表明可通过“边境税调整”与“边境调整措施”来解决排放成本不对称及“碳泄漏”问题,碳关税就是该“边境调整措施”。
2.碳关税特点
(1)碳关税是一种边境调整措施
碳关税不是关税,那么就不能依据GATT第3.2条的规定,以碳关税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为由认定其不合法。相反,碳关税作为一种边境调整措施可以GATT第2.2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形取得合法性,这给予了碳关税能以更多形式证明自身的合法性,这也是许多发达国家更倾向于将“碳关税”理解为一种边境调整措施的缘由。
(2)碳关税的实现方式是基于国内碳排放交易机制
碳排放交易机制是排污单位从政府分配获得一定法定数量的污染物排放权,并根据自身的减排情况,在市场上任意将剩余的污染物排放权予以出售,或者由于自身的污染物排放权不足而向其他排污单位购买,从而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达到环境平衡。
(3)碳关税的征税对象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目前国际社会上,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一般被看作产品中的隐含碳。隐含碳是指产品本身所蕴含的,在其整个生产、加工制造及运输销售等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向大气中排放的碳含量,或从材料制成成品对碳的总计消耗量。碳关税的征收颠覆了传统的从量征税或从价征税,因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目前无法用实物或价格准确固定。受各国生产技术的差异、碳强度的不同、计征或测量技术的限制或统一国际征收标准的缺失等因素的影响,碳关税的征收对象——“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至今难以确定,而要使其固化或量化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3.欧盟碳关税(CBAM)主要内容
(1)征收范围
首批纳入钢铁、水泥、花费、铝和电力行业,除了已参与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EU ETS)或拥有与欧盟相关联的碳排放交易系统的第三国或地区外,从非欧盟国家进口上述产品都将包含在碳关税征收范围内。欧盟同时指出过渡期后将考虑加入其他产业。
(2)碳排放核算方式
电力采用默认值计算,其他进口产品按照实际排放值;若进口货物时无法获取实际排放量,进口商可暂时根据默认值确定需要购买的证书数量。
(3)征收方式
过渡期(2023-2025年)无需付费,仅需要履行义务;正式生效期(2026年)非欧盟生产商告知欧盟授权进口商碳排放信息,进口商按要求于5月31日之前申报上一年进口到欧盟的产品总量和所含碳排放量,并购买相应份数的CBAM证书。
(4)碳价
与每个日历周EU ETS配额的平均拍卖价保持一致。
CBAM有效期2年,结算方式按年度结算,于次年1-5月统一结算。
以上详细介绍了碳关税的定义及特点,也梳理了欧盟碳关税(CBAM)主要内容,如果你想了解更多行业相关知识,敬请关注本站行业知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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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3-12-06 15:4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