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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是什么意思?起源、交易模式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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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英文为Market Maker,即“在没有市场的地方造出一个市场”。全球很多投资银行都是做市商,如高盛、美林、摩根斯坦利等。

证券市场中,做市商属于交易中介,通常由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独立证券经营法人担任。做市商会以自有资金先买入某公司的股票,之后选择合适的时机卖出给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做市商需要报出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

在这种模式下,买卖双方不需等待交易对手出现,只需要做市商出面承担交易对手方即可达成交易。做市商从双方赚取买卖价差而从中获利,这种交易模式能够帮助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在法规实践中,由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制定的券商自律性规范将做市商界定为如下:"做市商对其做市的证券标的进行双边买卖报价,并在该买卖价格上接受市场投资者的交易需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标的与投资主体进行交易。他们是作为证券市场的特许交易商存在的,是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公司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

1990年11月,我国监管部口颁布实施的《STAQ上市交易规则》第4条第9款规定:"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的报价系统上持续地买进或卖出做市股票的证券经营法人,以满足市场参与者的投资需求。"

做市商制度起源

20 世纪 60 年代,美国的柜台交易市场主要由批发商、零售商和综合类证券公司三者构成。投资者一般和零售商交易,零售商再与批发商交易,批发商持续报价,满足零售商的交易需求。由于通讯技术有限,批发商每天通过全国报价局向证券公司报价一次,而一般投资者只能通过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获得零售商的指导报价。1971 年,自动化报价系统 NASDAQ 系统正式运行,500 多家证券经纪商注册登记为做市商,纳斯达克市场的成立标志着做市商制度的初步形成。

做市商制度的产生看似偶然,实则必然。在现实的证券交易中,投资者买卖订单的暂时性不匹配,可能会经常出现。如果投资者想立即成交,买方就不得不支付更高的价格,或卖方可能被迫接受更低的价格。这些不平衡的存在导致做市商制度应运而生。

做商制度交易模式

1.传统交易模式

在做市商制度实施早期,传统交易过程如下图所示。

投资者和做市商有两种交易方式:一是在系统内向证券经纪商提交委托指令间接与做市商进行交易,经纪商收取佣金;二是在系统外直接与做市商进行议价交易。证券经纪商也可以分别在系统内、系统外和做市商进行交易(没有佣金)。

做市商通过垄断各证券经纪商的委托指令、自营指令信息进行报价,获取买卖差额利润。然后将成交信息反馈给各证券经纪商,经纪商再反馈给投资者。做市商可能会与证券经纪商直接竞争投资者的订单流,但往往会和各经纪商保持一种合作关系,或做市商之间进行合谋,损害投资者利益,而且各做市商通过不同的柜台系统分散报价,分散成交,交易成本较高。

2.现代做商制度

现代做商制度有效解决了上述两大问题。

首先,在原有做市商的基础上,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将做市商的报价集中显示,再将证券经纪商各种订单流集中收集,再分散发送给各做市商分散成交,然后交易系统在统一向市场发布交易信息。再后来衍生出了另类交易系统(ATS),特别是 ECNs,使得投资者并不需要经纪商和做市商分散成交,而直接通过 ECNs 系统集中交易,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和提高了市场流动性。

其次,形成以竞价为主、报价为辅的混合交易制度。混合交易制度兼具两种交易制度的优点,是交易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但该制度下存在一个难题即“做市商困境”,做市商的做市利润大幅度下降,生存空间大大压缩,从而影响其做市动机,不愿意报价。做市商的传统盈利模式发生巨大改变,做市商行业竞争加剧,从单一的做市业务转向为综合性业务,如做市业务与承销业务、经纪业务的融合等等。因此混合交易制度能否有效运作,要取决于市场机构投资者与大宗交易的比重、报价单位的变动程度以及做市商权利义务的平衡等等。

3.混合做市商交易模式

没有一种交易制度有绝对优势。不同交易模式的运用要根据各国证券市场发展环境和发展程度而定。从流动性的角度考虑,当市场流动性比较低时,可采取单一的传统型做市商制度,当市场流动性逐渐提高后,可采取混合型做市商制度以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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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3-12-30 14:3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