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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怎么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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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是指集中供/取水口附近的区域,是为了保护集中供水的地表、地下水源安全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的水域及相关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介绍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各级水源保护区定义及整治要求如下:

(1)一级保护区

定义:以取水口为中心,为防止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

管控要求: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保护区内无工业、生活排污口。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工业排污口拆除或关闭,生活排污口关闭或迁出。保护区内无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拆除或关闭。保护区内无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

(2)二级保护区

定义: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控制的重点区域。

管控要求:1)固定源方面。保护区内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保护区内无工业和生活排污口。保护区内城镇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或全部收集到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后引到保护区下游排放。保护区内城镇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保护区内无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转运站;无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采取防渗漏措施。

2)面源方面。保护区内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关闭。保护区内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保护区内分散式畜禽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置。居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实行管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不足1000人的,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

3)流动源方面。保护区内无从事危险化学品;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健全;保护区内有道路、桥梁穿越的,危险化学品运输采取限制运载重量和物资种类、限定行驶线路等管理措施,并完善应急处置设施;保护区内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及其他穿越保护区的流动源,利用全球定位系统等设备实时监控。

(3)准保护区

定义:依据需要,在二级保护区外,为涵养水源、控制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而划定,需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生态保护的区域。

管控要求:准保护区内无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上述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准保护区内无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并严格控制采矿、采砂等活动。准保护区内工业园区企业的第一类水污染物达到车间排放要求、常规污染物达到间接排放标准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能满足水质要求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或汇水区域采取水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措施,限期达标。准保护区无毁林开荒行为,水源涵养林建设满足GB/T 26903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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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3-12-17 09: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