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保理
从字面上而言,国际保理与国内保理的概念是相对的,根据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进行区分,国际保理的特殊性在于其参与主体的特殊。根据《国际保理公约》中的规定,判定国际保理的关键在于应收账款是否产生于国际贸易,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实际经营所在地是否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我国而言,国内保理,显而易见,是指买卖双方以及保理商均在我国境内的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
2.国际保理分类
根据开展业务主体的不同
(1)银行保理(Bank Factoring)
银行保理是指由国家批准的特殊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作为保理商开展业务的形式。在欧洲和我国,开展国际保理活动的大部分保理商都是商业银行或者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我国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的监管机构不同,银行保理业务活动的监管机构是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商业保理(Commercial Factoring)
商业保理是指以按照一般工商程序设立的公司法人作为保理商开展业务的形式。目前,我国的商业保理公司火力集中于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对于国际保理业务的涉足较少,我国商业保理的主要监管机构是商务部。
根据提供服务的种类不同
(1)融资性保理(Finance Factoring)
融资性保理是指保理商在受让应收账款后应收账款尚未到期前就为出口商提供一定金额预付款的业务形式,为了控制业务风险,一般融资性保理业务预付款的比例建议不超过 80%。目前,我国保理业务中大部分叙做的都是融资性保理业务,在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简称“保理专委会”)问卷调查的 46 家保理公司中,开展融资性保理业务占比高达 87%。
(2)非融资性保理(Service Factoring)
非融资性保理是指保理商在受让应收账款后仅为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或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等待应收账款到期后才将收回的相应款项支付给出口商的业务形式,这一类业务由于保理商没有提前预支款项,业务开展的风险相对较小。
根据通知债务人的时间不同
(1)明保理(Disclosed Factoring)
明保理又称“公开型保理”,是指保理商在受让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后,出商以书面或者口头告知的方式让债务人知晓应收账款债权已经转让给保理商的事实的业务形式。
(2)暗保理(Undisclosed Factoring)
暗保理又称“隐蔽型保理”,是指保理商在受让应收账款后,出口商不立即将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尚未受到应收账款转让效力的约束,仍然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业务形式。有关暗保理和明保理业务模式的探讨主要在于各国对“债权转让通知”效力的认定不一致。很多国家立法都规定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才能取得对抗债务人的效力,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也规定了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人是债权人,如果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以不受债权转让法律效力的约束。
根据保理商数量的不同
(1)单保理(Single-factor Factoring)
单保理是指国际保理业务中仅有进口保理商或者出口保理商单独开展保理的业务形式,单保理业务开展的流程较为简单,但在国际保理中出现不是很频繁。
(2)双保理(Two-factors Factoring)
双保理是指国际保理业务中在出口商所在国有保理商,在进口商所在地也有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在受让了应收账款后再转让给进口保理商,由进口保理商负责向进口商催收货款的业务形式。双保理业务模式是较为典型和常见的国际保理业务模式,虽然其业务操作的流程较为复杂,但是业务开展由于出口、进口保理商的合作而变得流畅。
以上梳理了国际保理的定义及分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敬请关注本站的行业知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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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3-12-16 11:4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