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在市场经济国家发展起来的一类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合同能源管理指的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发达国家的节能服务公司(ESCO)就合同能源管理已形成产业。ESCO使用合同能源管理经营业务的典型方式有:利用能源服务合同给客户提供能源诊断、方案设计、技术选择、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维护、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节能量跟踪等一整套的系统化服务;在合同期节能服务公司(EMC)和企业分享节能效益,EMC获得应回收的投资和合理的利润;在合同结束后,客户拥有所有的高效设备和节能效益
2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类型模式
根据EMCA统计,2019年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占比达到25%,占比最高;工程总承包及节能量保证型位列二、三名,占比是23%、20%。
(1)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率),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能服务费,如果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率),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相应的费用。
(2)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效益是节能项目实施后报告期(通常为一年/一个能源消耗周期)产生的节能量折合的市场价值,体现在用能单位减少的能源费用支出。节能效益根据实际节能量和能源价格计算。节能效益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比例分别享有即为节能效益分享。节能项目的设备投资款、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合理利润等均以项目节能效益分享的方式由用能单位从节省的能源费用中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3)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形式。由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或(和)节能改造。用能单位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能源系统运行、管理、维护和能源使用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科学的管理运行和节能技术的应用达到节约能源,减少费用支出或增加收益,获取合理的利润。托管范围可包括;电、气、煤、油、市政热力、水等项所发生的费用,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费用(含人工、消耗性材料、工具)。
3 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政策
2000年6月,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通告》,开始推动国内节能服务公司示范;
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为我国“十二五”期间合同能源管理发展提出了详细目标。
2020年5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有力促进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
来源:《环保工程及服务行业深度报告:环境服务与能源服务协同发展-211227(44页).pdf》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3-12-15 12:41:20